河北科技大学是名称为“上流式厌氧反应器”发明专利的权利人。2009年8月份至9月份,经中间人介绍,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华辰公司”)工作人员与河北科技大学技术人员相识。河北科技大学向其介绍了涉案专利技术,并为华辰公司编写了2套技术方案,还将设计的技术方案及相关资料和数据交给了华辰公司。但就价格问题,双方未达成共识。2010年,华辰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河北科技大学技术人员,称该公司已经上了河北科技大学的两台设备,要求河北科技大学到现场给予调试。河北科技大学技术人员告知华辰公司,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河北科技大学的专利权。河北科技大学技术人员在华辰公司门口看到了两台被控侵权设备,后由于多次交涉无果,遂将华辰公司、宏发安装部诉至一审法院。
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:本案中,河北科技大学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、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和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,故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,由人民法院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型、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。考虑到河北科技大学已向华辰公司提供了涉案专利实施方案,涉案被控侵权设备从2009年9月开始改造并逐步投入使用,华辰公司、宏发安装部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,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应当获得更大力度的保护等因素,再参照有关合同中河北科技大学完成相应工作量后应当获得的报酬,法院最终确定华辰公司、宏发安装部共同赔偿河北科技大学经济损失40万元(含各项合理维权费用)。